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报道:一线工程施工人员注意了,以后在铁路、公路、水运、水利、能源、机场等领域的新工程开工,均需参加工伤保险。近期,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《关于做好我省铁路、公路、水运、水利、能源、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》(下简称15号文件)。
记者注意到,15号文件针对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参保率低、征缴方式不够灵活、劳动关系难确定导致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突出问题,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。
按工程建设项目(标段)办理工伤保险
据了解,15号文件适用于广东各类铁路、公路、水运、水利、能源、机场建设工程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。
记者了解到,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,由于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流动性强、劳动关系不稳定、各类施工人员参与工期长短不一等的特点。
15号文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。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如工程技术、行政管理等人员,施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;对不能按单位参保、工程项目(标段)使用的职工主要是一线施工的农民工,要按工程项目(标段)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。
15号文件明确要求施工承包单位进场施工前,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需审核工程建设项目(标段)参加工伤保险情况。如发生工程建设项目(标段)未参加工伤保险并逾期未办理的情况,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,并将施工承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。
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
15号文件明确,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价作为计缴基数,全省缴费比例统一为0.5‰(千分之0.5)。
在工伤认定流程方面,15号文件也进行了简化认定鉴定流程。在对于项目工地内发生、事实清楚、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,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。
在待遇赔付方面,15号文件明确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的待遇处理问题。为了解决项目交(竣)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、鉴定的工伤职工待遇落实问题,明确规定1至4级伤残职工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,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按月支付,其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。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、鉴定的工伤职工,在完成认定、鉴定后,仍可作为该项目的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。
同时为适应工程施工行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,针对农民工工资难以确定的实际,规定以“本人工资”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,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。